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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管理条例释义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释义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印刷业是我国新闻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印刷业也是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印刷业许可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印刷业许可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这是保证印刷业规范经营、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

三、印刷经营管理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证印刷品的质量符合标准;(三)不得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四)不得利用废纸、废报、书页等带有污染的纸张进行印刷;(五)不得伪造、变造、盗用他人的报纸、书刊号样进行印刷;(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七)定期向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印刷业经营管理的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印刷品的质量符合标准,不得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得利用废纸、废报、书页等带有污染的纸张进行印刷,不得伪造、变造、盗用他人的报纸、书刊号样进行印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定期向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换领印刷经营许可证。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印刷业的规范经营和合法经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四、印刷业监管

第四条: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印刷业监管部门的规定。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全国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印刷业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五、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本条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六、附则

第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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