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艺探索 > 行业新闻

印刷业管理办法2018

印刷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印刷业健康发展,加强印刷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刷业,是指从事文字、图表、图纸、广告、商标等原稿的印刷、复制以及装订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印刷业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印刷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印刷业的发展。

第六条 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印刷业,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印刷业。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印刷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印刷业的管理,并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第二章 印刷企业设立与经营

第八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相应的设备;

(四)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十条 印刷企业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一)伪造、变造、买卖国家禁止的印刷品;

(二)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国家禁止的印刷品;

(三)盗用他人名义印制或者销售印刷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印刷品管理

第十一条 印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和技术安全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承印的印刷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承印秘密级以上的国家机关的公文、资料等或者国有企业的公文、资料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印制涉密地图或者未公开发行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印制宗教用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印制下列物品:

(一)伪造、变造的货币、有价证券;

(二)伪造的学历、学位等证明;

(三)盗用他人的名义或者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其名义编写的书籍、报刊;

(四)国家规定禁止印制的其他物品。发现前款所列物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第十四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为印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执法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印刷业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印刷业的指导。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印刷业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印刷企业查看生产现场,查阅有关资料和凭证,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督检查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