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厂条例
一、印刷厂设立条件
1. 有必要的资金、设备、场所和必要的印刷机械设备,并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2. 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合格资质的印刷技术工人和印刷技术人员;
3. 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合格资质的印刷管理人员;
4. 有一定的原材料采购、检验、保管、领用管理制度;
5. 有一定的人员培训计划和管理档案,并建立健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印刷厂设立程序
1. 申请者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申请文件,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 经批准的印刷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准印证;
4. 取得准印证后,印刷厂可以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三、印刷厂经营要求
1. 印刷厂应当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 印刷厂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3. 印刷厂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印刷厂管理规定
1. 印刷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和人员管理等;
2. 印刷厂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3. 印刷厂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水平。
五、印刷厂监督检查
1. 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厂的监督检查,确保其符合设立条件和经营要求;
2. 印刷厂应当接受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六、印刷厂违法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印刷厂,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2. 对于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印刷厂,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七、印刷厂消防安全
1. 印刷厂应当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2. 印刷厂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印刷厂应当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